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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金属饰品(以下简称饰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金、银、铂、钯等贵金属及其合金制成的首饰,也适用于贵金属及其合金制成的工艺品及摆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9288 首饰含金量分析方法(ISO 11426:1997,MOD)
GB/T 11886 首饰含银量化学分析方法
GB 11887 首饰 贵金属饰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ISO 9202:1991,NEQ)
GB/T 11888 首饰指环尺寸的定义、测量和命名(ISO 8653:1986,IDT)
GB/T 14459 贵金属首饰计数抽样检查规则
ISO 14490 钯合金首饰中钯含量的测定 丁二酮 重量法
GB/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
GB/T 16553 珠宝玉石 鉴定
GB/T 16554 钻石分级
GB/T 17832 银合金首饰中银含量的测定 溴化钠容量法(电位滴定法)(ISO 11427:1995,EQV)
GB/T 18043 贵金属首饰含量的无损检测方法 X射线荧光光谱法
GB/T 18303 钻石色阶比色目视评价方法
GB/T 18781 养殖珍珠分级
GB/T 18996 银合金首饰中银含量的测定 氯化钠或氯化钾容量法(电位滴定法)(ISO 13756:1995,MOD)
GB/T 19720 铂合金首饰 铂、钯含量的测定 氯铂酸铵重量法和丁二酮二 重量法(ISO 11210:1995,MOD)
QB/T 1690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1999]第19号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3 分类
按QB/T1689的规定。其规格按照实物样品或设计(合同)要求。
4 要求
4.1 饰品材料
4.1.1 饰品材料投产前需测试含量,并应符合GB 11887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认定的交易所采购的贵金属,其含量按质保单或出库单标注的含量为依据,可不再做纯度检验。
4.1.2 用不同种类的贵金属材料复合而成的饰品,应同时打印相应的材料含量印记。
4.1.3 零部件材料因强度和弹性的需要,足金饰品的特殊零部件含金量应不低于750‰;含铂量不低于950‰的铂饰品,其特殊零部件含铂量应不低于900‰;用于手镯、手链等饰品连接的压舌,其突出部分应不长于8mm,隐藏部分应不长于3mm。
4.2 镶嵌饰品
镶嵌宝石的鉴定及命名按照GB/T16552、GB/T16553、GB/T16554、GB/T18303、GB/T18781进行。
4.3 质量允差
4.3.1 贵金属质量测量允差应符合QB/T 1690的规定。
4.3.2 钻石质量测量允差应符合GB/T16554的规定。
4.4 外观质量
4.4.1 基本要求
饰品因款式品种不同,不一定涉及以下全部内容,但应符合相关项目的要求。
4.4.1.1 整体造型符合图纸(实样)要求,主题突出,立体感强。
4.4.1.2 图案纹样形象自然,布局合理,线条清晰。
4.4.1.3 表面光洁、无锉、刮、锤等痕迹,无砂眼、无裂痕、无杂质,边棱尖角处应光滑,无毛剌,不扎、不刮。
4.4.1.4 掐丝流畅自然,填丝均匀平整。
4.4.1.5 镶石牢固、周正、平服,不碎裂,硬镶齿应清楚均匀,抱爪长短与宝石相称,定位对称、合理;边口高低适当,俯视不露托。
4.4.1.6 浇铸件表面光洁,无砂眼,无裂痕,无明显缺陷。
4.4.1.7 焊接牢固,无虚焊、漏焊及明显焊疤。
4.4.1.8 錾刻花纹自然,整体平整,层次分明。
4.4.1.9 银蓝色泽协调,薄厚均匀,不崩蓝,不惊蓝。
4.4.1.10 弹性配件应灵活、有力,装配件应牢固可靠。
4.4.1.11 表面处理色泽一致,光亮无水渍。
4.4.1.12 印记符合GB 11887的规定,标注准确、清晰,位置适当。
4.4.2 附加要求
常规品种应符合下述要求。
4.4.2.1 指环(戒指)
指环圈口周正,活口指环搭口吻合、妥帖。固定式,尺寸按GB/T11888或合同要求。
4.4.2.2 耳饰
左右对称。插针类,插针长短一致,夹头稳固。钩类,钩尖略钝。
4.4.2.3项坠
挂鼻部位适当,重心合适。
4.4.2.4 链
链身基本垂直,链颗大小均匀、活络。搭口大小适当。当生产贵金属合金链时,建议使用弹簧搭扣。
4.4.2.5 手镯
镯轴平直、圆整,簧口紧密、灵活、开启方便。
4.4.2.6 别针
针脚部位适当,针杆具有韧性、弹性,针尖略钝。
4.4.2.7 摆件
表面无坑洼、变形,内部清洁。
5 试验方法
5.1 贵金属含量的检测
金含量按GB/T 9288测定,银含量按GB/T17832、GB/T18996或GB/T 11886测定,铂含量按GB/T19720测定,钯含量按ISO14490测定。金、银、铂、钯含量的委托检验可采用GB/T18043测定或按合同要求,但当测试结果出现分歧时,分别采用GB/T9288、GB/T17832、GB/T19720、ISO14490进行仲裁。
5.2 镶嵌宝石的检测
镶嵌宝石的鉴定及命名应符合4.2的规定。
5.3 质量的测定
饰品质量的测定应符合QB/T1690、GB/T16554的规定。
5.4 外观质量检测
在充足的自然光线或相当的灯光照明下,以目测和手感评定。肉眼难以观察时,可用五倍放大镜。长度测量采用钢直尺或分度值为0.2mm的游标卡尺。指环尺寸应符合GB/T 11888的规定或合同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贵金属含量检验,原材料在投产前进行。金、银、铂、钯材料每熔炉采样数不少于1个。金料每熔炉大于5kg的,采样数不少于2个。当样本不合格时,该批材料不应投产,应重新配料熔化检验。
6.1.2 质量检验,零售饰品的质量按QB/T1690的规定逐件分称,填写在标志牌上。批发饰品的质量在发货使按QB/T1690的规定执行。
6.1.3 外观质量做全数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当材料和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质量检查时。
6.2.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全部要求,抽样检验规则应符合GB/T 14459的规定。
6.2.3 外观质量检验由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行业质量检查时由行业内专业技术质量评审组评定。
6.2.4 贵金属纯度不合格时,该批饰品全部报废回炉。质量不合格时该批饰品应重新逐一测量,重新标写。外观质量不合格时,该批饰品应逐一检验,不合格应返工或报废。同时企业质量部门应对该批不合格饰品认定成因,加以纠正。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饰品印记,按4.4.1.12的要求。
7.1.2 每件(批)饰品须有标志牌,标志内容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1999]第19号的规定。
7.2 包装
饰品应使用软质材料包装(或按合同要求执行),防止互相磨擦。
7.3 运输
饰品运输中须小心轻放,防止重压、碰撞、受潮和腐蚀。
7.4 贮存
饰品应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物(气)的环境中。
2006年8月19日发布 2006年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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