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495|回复: 0

珠宝公司黄金丢失要员工赔偿 法院:此举并不合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2-18 16: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QQ登录使用更方便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摘要珠宝公司车间的黄金丢失,案件无法侦破,公司将丢失黄金归为电铸车间的生产损耗,要求车间员工集体赔偿损失,员工怒而反诉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1月5日讯,珠宝公司车间的黄金丢失,案件无法侦破,公司将丢失黄金归为电铸车间的生产损耗,要求车间员工集体赔偿损失,员工怒而反诉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近日,上杭县法院审理了某珠宝公司与员工蓝某、朱某、伍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4年7月,朱某、伍某、蓝某到某珠宝公司上班,从事电铸技术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2015年2月,珠宝公司更名,3人与更名后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为计件工资制。

          2015年9月,珠宝公司对电铸车间的黄金生产进行盘点,发现电铸车间黄金少了704.3克,公司随即报案,但案件一直未破获。而珠宝公司将黄金丢失事件归为电铸车间的生产损耗,按公司《电铸车间计件奖惩方案》要求蓝某3人等赔偿相关损失,并停止发放3人8月份工资,蓝某3人继续工作至2015年10月底后不再上班。2015年10月,珠宝公司作出《关于电铸部失金问题的处理决定》,确定让蓝某等3人每人赔偿6500。3人不同意该决定,于2015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珠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奖惩条款未公示 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蓝某等人提起反诉,要求解除与珠宝公司的劳动合同,珠宝公司应支付拖欠克扣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2014年7月,蓝某等人在珠宝公司上班,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珠宝公司虽然提供了《电铸车间计件奖惩方案》,但没有证据证实奖惩方案中有关奖惩赔偿条款经职工大会通过并进行公示,因此奖惩赔偿条款对蓝某、朱某、伍某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要求职工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蓝某等人有权解除合同,珠宝公司应支付拖欠蓝某、朱某、伍某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据此,遂作出判决。

          手机翡翠说,珠宝流行趋势随时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门户|站点地图|手机版|翡翠说珠宝论坛 冀ICP备14005734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12902000119 联系微信 66598831

GMT+8, 2024-12-5 09:03 , Processed in 0.057954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