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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 《观赏石鉴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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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9 18: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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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赏石鉴评标准》
作者:温庆博
2007年9月1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观赏石鉴评标准》(后文简称《标准》)。笔者认为,《标准》在基本鉴评方法和结构上,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但在分类、概念及文字表述方面,有很多需要商榷的地方;在鉴评要素设定和权重分配这些重要方面,与赏石的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偏差。
1、观赏石的定义
《标准》中观赏石的定义为:“在自然界形成且可以采集的,具有观赏价值、收藏价值、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石质艺术品。”笔者认为,定义观赏石为“艺术品”不妥,理由如下:
文化艺术领域对于艺术作品(艺术品)的定义大体上是这样的:艺术品是艺术家通过艺术创作活动所生产的产品。比较两个定义可见,《标准》借用了“艺术品”这个术语,但其含义却与原 “艺术品”的含义存在一定差异。“艺术品”的形成,从“艺术家的创造”扩大到“自然形成的”;另外,“石质艺术品”的“科学价值”也是原 “艺术品”所不具有的,有科学价值的东西未必具有艺术性。例如,特种石中的陨石的科学价值很突出、可收藏,却不具有艺术性、不能称为艺术品。
如果把观赏石的配座和题名看做是一种艺术创造,也许可以认为经过这种艺术创造后展示的石头是艺术品。但这种情况只适用于部分种类的观赏石,对于某些观赏石(比如特种石,及部分矿物晶体和化石)基本不适用。
所以,观赏石的特性超出了原“艺术品”的含义。我们也没有理由要求修改原“艺术品”的含义以容纳观赏石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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