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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想参展国外展会,经常会遇到对于这方面经验不足的问题,而导致白白错失一次宣传企业的绝佳机会;下面是对于企业国外参展的基本知识介绍:
一、问:新办法与481号文件有什么不同?
答:在新办法出台前,出国展览审批管理执行的是外经贸部制定的《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1995])外经贸政发第481号).与481号文件相比,
新办法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新办法是专门针对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而制定的审批管理办法,不涉及出国举办招商活动.
2、新办法实行批管一致原则,除中国贸促会代表国家的出国办展计划须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出国办展计划一律由中国贸促会审批和管理.
3、新办法根据抓大放小,抓热放冷的原则,对赴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和未建交国家办展实行审批管理,赴其他国家办展实行备核管理,缩小了审批范围.
4、新办法不再采用预审和终审的形式,而是根据赴展国的类别及筹展的进度,分别办理不同的批复件,增加了审批次数,简化了审批手续,便于组展单位制定和申报计划.
5、新办法将所有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出国办展权的单位称为组展单位,规定只有组展单位才有资格报送出国办展计划,取消了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提法.
6、新办法强调管理,增加了对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标准的具体规定.
二、问:按照新办法,审批批文有几种,审批步骤分几步进行?
答:批复文件有三种:展览计划的批复、参展人员的复核批复和展览计划的备核批复.
对于赴审批管理国家办展,贸促会分两步进行审批,核发两个批件.组展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报送办展计划后,贸促会核发办展计划的批复件,组展单位凭此件可以开展对外联络、租用场地、国内招展、展品运输与报关等项工作,办理除人员出国手续以外的其他所有手续.在不迟于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组展单位须报送参展人员的复核申请,贸促会据此核发参展人员的复核批件,组展单位凭此件办理参展人员出国手续.
对于赴备核国家办展,贸促会只核发一个批件.组展单位只须在不迟于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按规定的要求报送办展计划,贸促会核发办展计划的备核批复件,组展单位凭此批件可以办理一切办展手续.
三、问:组展单位在报送赴审批管理国家的办展计划时须提供何种材料和文件?
答:组展单位须提供:
1、办展计划的请示函.请示函必须是正式的请示文件,有正式发文文号,带有发文机关标识的单位公文用纸.请示函的主送机关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为便于邮件的分发,邮件信封上的收件人最好写中国贸促会展览管理办公室.请示函应详细说明办展的必要性、展览会情况、组展安排计划等方面的情况.请示函的呈送单位必须是具有出国展览组展权的单位,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方能有效.
2、《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申请表》.填写申请表时应注意:组展单位项必须填写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出国展览组展权的单位名称:申请函文号是指组展单位报送办展计划的请示函文号:大洲、国别、城市三项须按实际填写:展(博)览会名称(中文)、展(博)览会名称(英文)须按《展览会中英文名称对照表》提供的规范名称填写.组展单位盖章栏必须加盖有组展权单位的印章;申请表各项须逐项填写,不能缺项、漏项,否则将被视为无效件,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3、驻外使(领)馆的同意函.
上述三项文件或材料中,除驻外使(领)馆同意函外,请示函和申请表必须为原件.传真件和复印件均为无效申请.
四、问:组展单位报送参展人员复核申请时须提供哪些文件和材料?
答:组展单位须提供:
l、参展人员复核请示函.参展人员复核请示函和上文提及的展览计划请示函是两个独立的正式请示文件,有各自不同的发文文号.参展人员复核请示?的格式应同展览计划请示函一样,采用正规的请示公文格式.
2、《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参展人员复核申请表》.填写申请表时应注意:组展单位项须填写有组展权单位的名称;组展单位申请函文号是指参展人员复核请示函文号,
不是展览计划请示函文号;参展计划批准件文号为贸促会核发的展览计划批准件文号;展(博)览会名称应填写与展览计划批准件一致的中文名称;展出时间、展期两项须按实际如实填写;实际参(办)展面积应换算成平方米后填写;摊位数合计原则上按每9平方米一个标准摊位填写;以实际参展人数合计原则上按每个标准摊位不超过2名参展人员填写;参展公司名称必须准确填写,因名称不准确影响办理出国人员手续,责任自负;组展单位盖章栏加盖有组展权单位的印章;申请表各项须逐项填写,不能缺项、漏项,否则将视为无效件不予受理.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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